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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jié)婚遭女方家人反對男子殺害未婚妻兄妹

文章來源:京華時報   我要投稿  

父親借16.5萬元支付彩禮,女方家人收錢后卻反對婚事,李洪偉在爭執(zhí)中掐死未婚妻,而后又錘死了“大舅哥”。記者昨天獲悉,李洪偉已被北京市二中院判處死緩,限制減刑。

□案情

不滿女方家悔婚殺人

現(xiàn)年31歲的李洪偉是內(nèi)蒙古人,曾在北京的地鐵站看自行車。市二中院判決查明,2010年1月12日晚,李洪偉在海淀區(qū)的暫住地內(nèi),因感情問題與22歲的同居女友海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猛掐海某頸部致其死亡,并將尸體藏匿于房間外的水表井內(nèi)。李洪偉將海某殺害后,因認為海某27歲的哥哥阻撓其與海某的婚事,遂于次日凌晨,到對方在豐臺區(qū)的暫住地,趁對方睡覺之機,手持鐵錘猛砸其頭面部數(shù)下,致其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作案后,李洪偉拿走海某兄妹的兩部手機,并駕駛海某的長安牌轎車逃回到內(nèi)蒙古老家,后于2010年1月15日中午到當?shù)嘏沙鏊栋浮?/p>

受審時,李洪偉認罪。他說,其和海某于2008年12月通過老鄉(xiāng)介紹認識,2009年7月開始同居。雙方于2009年12月21日在北京一家飯店擺了五桌酒席,雙方家長都到場,李家給了女方家彩禮16.5萬元,海某用其中一部分錢買了輛車。二人原計劃在2009年12月31日回李的內(nèi)蒙古老家辦婚禮,然后領結(jié)婚證。不料,北京的酒席辦完沒幾天,海某的母親和哥哥就反悔了。

男方借16萬付彩禮

“她母親說要等我事業(yè)有成才同意結(jié)婚,她哥則說,要是偷著回內(nèi)蒙古,回來要再拿6萬!崩詈閭フf,之前的16.5萬元都是其父親借的,家里已拿不出錢。此外,他父母本來在老家訂好了酒席,因他和海某不能回去,酒席只能退掉,“我父母因為這事在村里都抬不起頭”。

據(jù)李洪偉供述,事發(fā)當晚,他讓海某跟他回家,海某稱自己說不通母親,還要死要活。他上前去攔,海某罵了他幾句,還拿出菜刀!拔壹绷,就掐她脖子!眱扇昼姾,他發(fā)現(xiàn)海某不動了。“我當時很后悔,趴在她身上哭!

過了一會兒,他將海某的尸體丟棄!拔蚁肓饲耙蚝蠊,感覺都是結(jié)婚受阻造成的”,便連夜趕到豐臺,打死了海某的哥哥。

李洪偉說,他之所以回內(nèi)蒙古,是想先回家看看父母。他告訴父親自己殺人后,其父親勸他投案,他就去了派出所。

海某母親證實,她確實收過李洪偉父親給的16萬元,其中6萬多元給海某買了車。她之所以反對女兒婚事,主要是對李洪偉不了解,不想讓女兒嫁到內(nèi)蒙古。

□判決

先判死刑后判死緩

2010年9月14日,市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李洪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6萬余元。李上訴后,市高院于次年2月15日裁定維持原判,并將該案刑事部分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11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準并撤銷北京市高院的終審裁定,發(fā)回北京市高院重新審判。2013年5月30日,市高院以原判認定李洪偉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發(fā)回市二中院重新審判。

市二中院審理后,作出第二次判決。法院認為,李洪偉無視國法,不能正確處理感情糾紛,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所犯罪行特別嚴重。李洪偉在故意殺人后又掠走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又已構成盜竊罪,應予并罰。

鑒于李系自首,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及本案具體情節(jié),市二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洪偉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4000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4000元。因李洪偉所犯故意殺人罪后果特別嚴重,法院同時對其限制減刑。

■律師說法

男方可起訴要回彩禮

對于此案提到的16萬余元彩禮問題,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黨偉告訴記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即男方以結(jié)婚為目的支付彩禮后,如遇女方反悔,可以通過起訴將彩禮要回。

張黨偉認為,廣大父母應當從此案中吸取教訓。首先,婚姻應建立在感情基礎上,而不應以金錢為基礎。另外,張黨偉認為,即便數(shù)額較大的彩禮給男方家庭經(jīng)濟上造成很大負擔,女方家人態(tài)度讓人無法接受,此案被告人也應采取合法途徑解決婚戀糾紛,而不應一時激憤去剝奪他人生命。張黨偉認為,此案事出有因,因婚戀矛盾引發(fā),因此判處被告人死緩是恰當?shù)摹?/p>

■名詞解釋

限制減刑
   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對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的規(guī)定:如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時間將不能少于25年;如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20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20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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