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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聘金后成困難戶 女婿一紙訴狀告岳父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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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龍巖11月25日電 (陳立烽 袁英)為迎娶新娘,男方多方籌措聘金,成為村里困難戶;結(jié)果兩年來只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男女雙方鬧上法庭離婚。男方在離婚訴訟期間又一紙訴狀將岳父、岳母和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聘金。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25日披露,該院判決三被告人返還男方聘金6萬元。

2012年,李琳(代名)與他人戀愛并懷有5個月身孕,但由于家人不同意,經(jīng)人介紹與張明(代名)認識并談婚。當年7月,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期間,張明按《憑媒擬定》支付給岳父母聘金72900元。10月,李琳產(chǎn)下女兒小佳(代名)。

2015年5月李琳以父母干涉婚姻自由、男方性生活方面存在障礙為由,提起離婚訴訟。8月,上杭法院判決同意雙方離婚,判決小佳由李琳撫養(yǎng),李琳支付張明養(yǎng)育非婚生女兒小佳費用8000元。

2015年7月在離婚訴訟期間,張明將岳父母及李琳告上法庭,訴稱為與李琳結(jié)婚花費十幾萬元,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為該村的困難戶,且以醫(yī)院檢驗報告證明其不存在身體問題而是李琳一直拒絕過夫妻生活,要求岳父母及李琳返還全數(shù)聘金。

李琳在庭上表示,雖然沒過夫妻生活是事實,但聘金是張明自愿支付的,且雙方已自愿結(jié)婚,聘金沒有返還的道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因婚約而給付彩禮的行為屬于以結(jié)婚為目的的贈與,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男女雙方只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且因在婚前給付聘金現(xiàn)又導致生活困難,訴請返還聘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以酌情返還6萬元為宜。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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