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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攝影以結婚為目的贈與財產 結婚未成能否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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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攝影 2009年11月,方某(男)與金某(女)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很快發(fā)展為戀人關系,并準備結婚。2010年底方某為討金某歡心,與金某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約定將自己名下的一輛價值30萬元的轎車贈于金某,供金某婚后使用。

律師解答案例:

2009年11月,方某(男)與金某(女)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很快發(fā)展為戀人關系,并準備結婚。2010年底方某為討金某歡心,與金某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約定將自己名下的一輛價值30萬元的轎車贈于金某,供金某婚后使用。此后,方某多次提出辦理結婚手續(xù),但金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最終決定分手。因雙方對該車輛的處理意見不一,金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方某所贈車輛歸自己所有。接到訴狀后,方某辯稱贈與車輛是基于雙方會登記結婚。現在雙方不可能再結婚,那么贈與協(xié)議未生效。

武漢藍泓律師事務所主任程慧:

其實,此種情況在生活中尤其是年輕人的婚戀過程中會經常出現。像前不久北京朝陽區(qū)法院開庭的《非誠勿擾》男嘉賓鄂某狀告女嘉賓孫某悔婚拒還寶馬一案就是個典型的例子。兩名當事人在參加《非誠勿擾》時相識相戀,男方向女方贈送了寶馬車、高清電視等貴重禮物,不料女方突然悔婚,并拒絕返還被贈予的物件,男方一怒之下將女方告上法庭。證據證明寶馬車車款是從鄂某的銀行賬戶劃出,并有二人的婚約證據。鄂某贈予的寶馬車登記在孫某名下是基于結婚目的,現其拒絕結婚理應返還。孫某承認了與鄂某確曾戀愛,寶馬車是鄂某出資購買,但否認兩人有婚約,并稱寶馬車等只是一般戀人交往時的正常贈予。

那么,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財產,結婚未成能否要求返還呢?

首先,如果有證據證明贈與的財產是用于結婚的,而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贈與方就可以主張這些贈與財產的返還。但我們也不得不承認,現實生活中,這些證據的形成、收集是存在一定困難的,往往會受到情感、面子問題、傳統(tǒng)觀念的束縛影響而不能制作、保留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收贈與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該按照約定旅行義務。”《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蹦信p方在準備結婚時所做出的贈與財物等行為一般來講都是附條件或附義務的,是基于雙方能夠共同組建家庭,如果雙方分手,未能結婚,那么條件無法成就。因此,該協(xié)議中雖未明確是為結婚而贈與,但是協(xié)議上有供婚后使用的表述,可以認定方某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的,是附條件的贈與。

因此,方某將車輛與金某,是建立在雙方登記結婚的條件上的,屬于附義務的贈與。由于金某不同意結婚,該贈與的條件未能成就,贈與也就未生效,故金某主張車輛歸其所有,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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