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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論:黃遵憲——中國(guó)近代版權(quán)概念傳播的先驅(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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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晚清时期对我国版权观念传播的贡献,版权学术界大多提到的是梁启超、严复、张元济、林乐知、蔡元培、张百熙、陶保霖诸人。在诸多有关论述中,李明山教授将梁启超推为 近代中国倡导版权的第一人 1,是因为光绪二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1899年4月30日)刊行的《清议报》第十三册上刊登了有关中国近代版权制度的两篇文章,第一篇译自日本的某报纸,第二篇是对第一篇的评述,虽未署名,但李明山判断梁启超为前文的译者和后文的作者,此说法也得到了《梁启超全集》编者的支持。而在西方版权观念的传播上,美国传教士林乐知的贡献不可抹杀,1897年2月刊行的《万国公报》第95期载有《严禁翻刻新著书籍告示》,提到 西例,凡翻人著作掠卖得资者,视同盗贼之窃夺财产,是以有犯必惩。 因此,在时间节点上,将西方版权观念或者概念在中国的传播推到19世纪末以前已经不成问题。 笔者曾在2018年7月25日的《中华读书报》发表《最早认识西方版权观念的中国外交官——郭嵩焘》一文,提到在对国外版权观念的接触方面,中国第一任驻外公使郭嵩焘为其先行者,比如他在1878年9月4日的日记中提到 著书家保护章程 ,在9月12日的日记中提到 著书立说,则使独享其利,他人不得仿效窃取之 。不过接触并不是传播,郭嵩焘的《伦敦与巴黎日记》当时并没有发表,付诸出版已是100年后的事了,因被列入 走向世界丛书 而为人称道。 与郭嵩焘出使英国同期,严复1877年到1879年在英国留学,版权学界也公认严复曾在此期间接触到英国的版权观念,因为早在1709年,英国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而此时的严复又留心于对英国法律、政治制度的考察,但这只是推论而已。而上述郭嵩焘接触到西方版权观念,毕竟白纸黑字,有他的日记为证。早在李明山2003年提出梁启超为 近代中国倡导版权的第一人 之前,笔者也曾斗胆在2000年发表的 《 版权 著作权 两个用语的由来及演变》2一文中提到, 从现有版权史料来看,在中国学术界最早使用 版权 一词的可能是我国著名翻译家、学者严复先生,时间是1901年 ,比李明山所说的晚了两年。近20年后重看此文,当时太缺乏版权史料的支持了。 笔者在从事版权研究的过程中,一直在思考 版权 概念使用或者公开的时间节点还能不能往前推,比如推到1850年以前。笔者认为,这也不是不可能。在《最早认识西方版权观念的中国外交官——郭嵩焘》一文中,笔者提到1856年11月1日在上海发行的《北华捷报》(The North-China Herald)新闻中提到了 copyright 这个英文单词,中文对译为 复制权 或 版权 。如果不具体到 版权 或者 copyright 一词,而是涉及版权观念或者思想的传播,若耙梳19世纪中叶及以前的版权史料,这种可能性就更大了,当然这需要大量的文献搜寻工作。 不过回过头来,说到版权这个中文概念或者法律术语的传播上,或者说国外版权制度向中国的传播上,不得不说当今的版权研究界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近代人物,那就是黄遵宪。笔者以为,他才是 近代中国倡导版权的第一人 ,或者更确切地说是 近代中国引进 版权 概念的第一人 。 目前笔者发现的黄遵宪关于版权概念、版权观念和版权制度的著述主要体现在他撰写的《日本国志》一书中。 该书1895年秋冬由广州民间书局富文斋刊印于世,比在日本刊印的《清议报》早了约3年半时间,对国内的影响更早、更直接。在随后的两三年中,该书不仅在同一家书局出了改刻本,而且其他出版机构如浙江书局、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汇文书局等也多次重印,风靡一时。 《日本国志》总计有十二志,凡四十卷。黄遵宪对于版权并没有集中的撰述,而是分散出现在 卷之十四 职官志二 卷之十六 食货志二 租税 卷之十七 食货志三 国计 卷之三十 刑法志 刑法 卷之三十二 学术志一 汉学 西学 五部分中。笔者在以下就重点论说之处做逐一的解读。 在 卷十四职官志二 中,黄遵宪提到: 图书局,以大书记官为局长,其职在奖劝著述,以图公益。凡欲以著作及翻译之图书刻版者,先以草稿缮呈本局,本局察其有益于世,给予执照,名曰版权,许于三十年间自专其利,他人不得翻刻盗卖。以摄影写山水人物之形、名镜写真者,亦如之。其摹测地图、编录政表者,亦如之。凡新闻纸,每日刊印,必以印本呈本局。有犯新闻条例及谗谤律者,本局察而罚之。 这里重点说的是日本政府图书局也就是出版局的管理职能,有奖有罚,属于出版管理的范围。其中提到了 版权 这个概念或者法律术语。笔者认为,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次提到 版权 概念。 但回过头来说,这不是作者的 版权 (即作者权),而是出版者的 版权 (即出版权)。也就是说,主要保护出版者的出版权,间接保护作者的权益。而出版者要获得著作和译作的出版权,必须先将书稿呈报图书局,图书局审查后如认为该书稿对社会有益,即颁发三十年专卖的出版许可证,他人不得翻刻盗卖。这反映了黄遵宪对日本1875年颁布的《出版条例》的理解和吸收。 日本于明治二年(1869年)结合西方特别是英国的版权观念,首订《出版条例》。该条例规定了 出版图书者受官家之保护,享有专卖权 。1875年(明治八年),《出版条例》得以修订。其第二条规定: 著书或者翻译外国图书并出版时,给予30年的专卖权,此专卖权称为版权。 它在日本历史上在法律条文中首次使用了 版权 一词。 到明治二十年(1887年),《出版条例》一分为二,分出了专门的《版权条例》,同年还分别颁布了《脚本乐谱条例》和《写真版权条例》。这三个条例是日本全面尊重作者版权的开端。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版权条例》经过修改,升格为《版权法》。1899年为加入《伯尔尼公约》做准备,日本颁布了由水野炼太郎博士起草的《著作权法》。其前颁布的《脚本乐谱条例》和《写真版权条例》《版权法》同时废止。 因此,日本从一开始吸收英美法系的 版权 观念,进而到大陆法系的 著作权 观念,建立了自己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并以东亚国家的身份加入了国际版权保护大家庭。 按李长莉在《黄遵宪〈日本国志〉延迟行世原因解析》3的叙述,黄遵宪自光绪三年(1877年)以参赞身份随使日本,不久便立意撰写《日本国志》,在日本4年多时间,撰写此书成了他使事之余的重心。他在撰成初稿后即调任美国,任旧金山总领事三年有余。回国后,他决心暂离官场,回老家著书,1887年5月始成。从时间和地点来看,《日本国志》1887年成稿之时,他并未得见同年颁布的《版权条例》。他能接触到的只是1875年颁布的《出版条例》,吸收的只是 出版者的出版权 观念。 在《日本国志》 卷十六 食货志二 租税 中,黄遵宪提到国税中有 版权执照税 ,并解释说: 版权执照税 凡以著作及翻译之图书刻版者,许于三十年间他人不得盗卖,名为版权。若其图书于世有益者,限期已满,得请展限。欲得版权者,先以制本三部纳之内务省,许给执照者,即以其书六部之价为税。刻版必以每部定价多少载于书内。未领照而私卖,没收其所刻版及卖得金。若剿袭他人之书,略为点抹涂改,以射利者,重课罚金,没其所刻版及卖得金,给予有版权者。其以摄影写山水人物之象名镜写真者,即影像。亦给予版权,大概条例同于图书。 这里再次提到《出版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过重点是在说版权执照税。如果出版者想得到政府的出版许可,必须向内务部缴纳三本样书;如果想得到版权执照,则需要缴纳固定的费用,也就是六本书的书价之和。如果没有得到版权执照而私下销售图书,政府将会没收其刻版和销售收入。如果抄袭他人所出版的图书予以牟利,重课罚款, 并将没收的刻版和销售收入交给原出版者。 另外,此处和 卷十四 职官志二 中都提到,摄影和图书一样也可以给予出版的许可证。 而在 卷三十二 学术志一 汉学 西学 中,黄遵宪提到: 各官省争译西书,若法律书、农书、地理书、医书、算学书、化学书、天文书、海陆军兵书,各刊官板,以为生徒分科学习之用。外交以后,福泽谕吉始译刊英文,名《西洋事情》,世争购之。近年铅制活版盛行,每月发行书籍不下百部,其中翻译书最多,各府县小学教科书,概以译书充用。明治五年,仿西法设出版条例,著书者给以版权,许之专卖,于是士夫多以著书谋利益者。 此处提到日本各地竞相翻译和出版各种西书,以作学生学习西学之用。而日本被迫打开国门以后,日本大儒福泽谕吉编译了《西洋事情》,今译《西洋国情》,热销于市场。 这里的明治五年(1872年),疑为《出版条例》颁布的明治二年(1869年)。因为西学书籍的热销,再加上法律的保护,当时的文人即以著书作为获取利益的方式。这也说明日本版权法律的诞生,得益于日本近代思想启蒙运动的大背景。 综上所述,黄遵宪关于版权的撰述既不很多,也不集中,属于介绍性质,也不是日本最先进的版权观念。但即便如此,其《日本国志》迟迟不能出版,影响了版权观念在我国的传播。 1887年成稿之时,黄遵宪曾抄写三份稿本,一份上呈李鸿章,由其转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一份呈张之洞阅后,黄遵宪自呈总署;一份随身携带。但该书稿迟迟得不到官府刊刻的机会。到1895年广州民间书局富文斋出版《日本国志》之时,已经过去了8年的时间。以致其好友袁昶曾责备他说 公言行箧中,携有日本志,此书早流布,直可省岁币。 《日本国志》迟迟得不到出版,应该主要归因于当时我国出版制度的落后和出版业的不发达。1897年,也就是《日本国志》出版后的第三年,商务印书馆才得以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出版业的开端。 与郭嵩焘的《伦敦与巴黎日记》相比,黄遵宪的《日本国志》还算幸运。前者的日记出版要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了,即使郭嵩焘提到的版权观念比黄遵宪的更为先进,但也无益于当时我国版权观念 的传播。 最后要说的是,虽然与梁启超在《清议报》中的版权论述相比,黄遵宪的有关论述不够具体集中,但从我国 版权 概念的传播节点来看,以出版时间论,他比梁启超要早3年半,以成稿时间论,他要早12年。因此,笔者称其为中国近代 版权 概念传播先行者。 (作者单位:北京印刷学院出版学院)注释: 1.参见李明山:《梁启超:近代中国倡导版权的第一人》,载《编辑学刊》,2003年第1期。 2.参见叶新:《 版权 著作权 两个用语的由来及演变》,载《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3.参见李长莉:《黄遵宪〈日本国志〉延迟行世原因解析》,载《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2期。史論|黃遵憲:中國(guó)近代版權(quán)概念傳播先行者
黃遵憲:中國(guó)近代版權(quán)概念傳播先行者 黃遵憲是中國(guó)近代著名的外交家、思想家和文學(xué)家,他在中國(guó)近代版權(quán)概念的傳播和發(fā)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xiàn)。 黃遵憲在出使日本期間,深入了解了日本的版權(quán)制度和文化,并將其引入中國(guó)。他積極倡導(dǎo)版權(quán)保護(hù),認(rèn)為版權(quán)是作者的知識(shí)產(chǎn)權(quán),應(yīng)該受到法律的保護(hù)。他在著作中多次強(qiáng)調(diào)版權(quán)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系列保護(hù)版權(quán)的建議和措施。 黃遵憲還積極參與了中國(guó)近代版權(quán)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他在回國(guó)后,致力于推動(dòng)中國(guó)版權(quán)法的制定和實(shí)施。他參與了多次版權(quán)談判和交涉,為維護(hù)中國(guó)的版權(quán)權(quán)益做出了努力。 黃遵憲的貢獻(xiàn)不僅在于他的理論倡導(dǎo)和實(shí)踐行動(dòng),還在于他對(duì)版權(quán)概念的傳播和普及。他通過(guò)自己的著作和言論,向社會(huì)各界宣傳了版權(quán)的重要性,提高了人們對(duì)版權(quán)的認(rèn)識(shí)和保護(hù)意識(shí)。 總的來(lái)說(shuō),黃遵憲是中國(guó)近代版權(quán)概念傳播的先行者,他的思想和實(shí)踐為中國(guó)版權(quán)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奠定了基礎(chǔ)。他的貢獻(xiàn)對(duì)于推動(dòng)中國(guó)文化產(chǎn)業(yè)的發(fā)展和保護(hù)知識(shí)產(chǎn)權(quán)具有重要的意義。山东版权局版权登记版权登记注册服务平台版权申请入口免费开通北京卡通形象版权申请浙江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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