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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guī):數(shù)字和網(wǎng)絡(luò)出版物須符合語文規(guī)范標(biāo)準(zhǔ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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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数字和网络出版物应符合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日前由教育部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出版、发布、推广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信息化处理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内容编辑的信息技术产品,主要包括字库等基础软件、语音合成等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以及数字和网络出版物。  《规定》强调,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其中,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教材、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还应当在语言文字的排序、检索、注音、释义、用例及相关知识阐释等方面执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变通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体现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规定》指出,面向残疾人、老年人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具备语言文字信息无障碍功能。面向少年儿童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和语言文字学习规律。  《规定》表示,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教材和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之外的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同级主管部门,同时向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告。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为促进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的研发和功能完善、提升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编纂质量提供指导与服务。  《规定》指出,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规定的,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4号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8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2023年1月3日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保障信息化条件下语言生活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出版、发布、推广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信息化处理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内容编辑的信息技术产品,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技术产品主要有:  (一)基础软件,包括字库、输入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办公套件等;  (二)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包括语音合成、语音转写、机器翻译、智能写作、智能校对、自动问答等功能软件;  (三)数字和网络出版物。  第三条 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序良俗。  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会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技术产品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基础软件应当符合信息技术编码字符集等标准。汉字字库应当符合汉字字形规范。汉字输入系统应当依据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语音、汉字笔画和部件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设计,并具备一定的规范用法提示功能。  第六条 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  教材、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还应当在语言文字的排序、检索、注音、释义、用例及相关知识阐释等方面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变通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体现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及其系统集成产品应当遵照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和现代汉语语法规律,持续优化语言文字处理功能,不断提升输出结果的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 办公套件、智能校对软件等应当视需要为用户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一)规范汉字文本中夹用的繁体字、异体字;  (二)错别字、错符;  (三)现代汉语异形词非推荐词形;  (四)其他可能影响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 嵌有语音合成、语音转写、机器翻译、智能写作、自动问答等语言文字智能处理功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设置信息反馈功能,及时受理用户关于语言文字不规范情况的反馈,并根据反馈信息进一步优化功能,不断提升语言文字智能处理结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面向残疾人、老年人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具备语言文字信息无障碍功能。面向少年儿童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和语言文字学习规律。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监督管理和质量检查工作中,可以授权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检测。  鼓励有关检测认证机构为社会提供面向信息技术产品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检测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教材和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之外的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同级主管部门,同时向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为促进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的研发和功能完善、提升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编纂质量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十五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依法制定、修订并主动公开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行业领域有关规范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在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服务及相关技术研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基础软件处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软件生产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现代汉语语文工具书类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督促出版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监测和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机制,为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咨询服务、执法协助等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美术作品版权登记湖北ip形象版权登记版权申请入口24小时在线

新規(guī):數(shù)字和網(wǎng)絡(luò)出版物應(yīng)符合語文規(guī)范標(biāo)準(zhǔn)
近日,國家新聞出版署發(fā)布了一項(xiàng)新規(guī),要求數(shù)字和網(wǎng)絡(luò)出版物應(yīng)符合語文規(guī)范標(biāo)準(zhǔn)。 這一規(guī)定旨在提高出版物的質(zhì)量,促進(jìn)語言文字的規(guī)范化和標(biāo)準(zhǔn)化。新規(guī)強(qiáng)調(diào)了對(duì)漢字、標(biāo)點(diǎn)符號(hào)、拼音等方面的正確使用,以確保出版物的準(zhǔn)確性和可讀性。 新規(guī)的實(shí)施將對(duì)數(shù)字和網(wǎng)絡(luò)出版物產(chǎn)生重要影響。出版單位將需要更加嚴(yán)格地審核和校對(duì)稿件,避免出現(xiàn)錯(cuò)別字、語病等問題。同時(shí),讀者也將受益于更加規(guī)范和準(zhǔn)確的出版物,提高閱讀體驗(yàn)。 這一舉措對(duì)于推動(dòng)語言文字的發(fā)展和傳承具有積極意義。它有助于培養(yǎng)良好的語言習(xí)慣,提高公眾的語文素養(yǎng),促進(jìn)文化的傳承和交流。 國家新聞出版署將加強(qiáng)對(duì)新規(guī)的監(jiān)督和執(zhí)行,確保出版物符合規(guī)范標(biāo)準(zhǔn)。同時(shí),也鼓勵(lì)出版單位積極探索創(chuàng)新,在符合規(guī)范的前提下,豐富出版物的內(nèi)容和形式。 數(shù)字和網(wǎng)絡(luò)出版物作為信息傳播的重要渠道,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起相應(yīng)的社會(huì)責(zé)任,為社會(huì)提供高質(zhì)量、規(guī)范的語文環(huán)境。相信在新規(guī)的引導(dǎo)下,數(shù)字和網(wǎng)絡(luò)出版物將更加健康有序地發(fā)展,為人們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yàn)和知識(shí)傳播。山东插画版权申请广东动漫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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