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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憑啥討回兒子的婚宴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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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蘇先生向長寧區(qū)法院起訴,要求兒子蘇璨與前兒媳何穎共同返還舉辦婚禮的費用8.3萬余元。蘇先生表示,兩被告在籌備婚事過程中就爭吵不斷,而且越吵越厲害。作為父親,他一度認為兩人已經沒必要舉辦婚禮。后來小兩口共同承諾用心經營婚姻,要求舉辦婚禮并讓蘇先生承擔婚禮費用。蘇先生說,因為對這段婚姻并不樂觀,而且之前也已經出資10多萬元供他們裝修婚房了,所以對婚宴費用問題與兒子兒媳作了事前約定:婚宴開銷由蘇先生承擔,但如果蘇璨與何穎離婚且未生育子女,則需將婚宴費用返還給蘇先生。雙方為此簽訂了書面協(xié)議。沒想到,兒子結婚不到兩年真的離婚了。蘇先生認為,兩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向他返還婚禮費用。

面對蘇先生的訴請,兒子蘇璨自然表示同意,但前兒媳何穎卻不答應了。她聘請律師出庭應訴,提出三點抗辯意見:第一,關于費用,只認可婚禮當天以刷卡方式支付的6.1萬元;第二,以離婚作為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有違公序良俗,應當歸于無效;第三,蘇先生與蘇璨系父子關系,蘇璨主動提出離婚促成贈與合同的解除條件,對她不公平。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長寧區(qū)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蘇璨、何穎應返還原告蘇先生8.3萬余元。

承辦法官陳婷婷表示,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一是原告實際支付的婚禮費用金額,二是涉案合同所附解除條件是否有效。關于婚禮費用,庭審查明,婚禮費用由三部分組成:婚禮當天刷卡支付部分,預訂婚宴時預付的定金,購買用于婚宴的喜糖、香煙及酒品的費用。法庭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相關發(fā)票、收據(jù)所記載的日期、數(shù)量、金額等信息與兩被告的婚禮需求相符,足以認定原告主張的用于婚禮的8.3萬余元開支。

關于合同所附解除條件是否有效,陳婷婷表示,兩被告都已經是成年人了,因此為兩被告支付婚禮費用并不是原告的法定義務。父母出于經濟資助或傳統(tǒng)習俗等因素考慮,自愿負擔子女的結婚開銷,其中包含了對子女締結婚姻的祝福和對婚姻幸福長久的期待。涉案合同以兩被告離婚且未生育作為解除贈與的條件,其實質是原告對自身經濟利益在所期待的事實未能兌現(xiàn)的情況下的一種保護,不是對兩被告婚姻自由的限制。而且,相對兩被告對自己婚姻狀態(tài)的自主選擇權而言,涉案費用的金額并不足以構成對該種人身權的非法阻遏或限制。因此,法庭不認為涉案合同所附條件違法。涉案贈與合同在兩被告離婚時失去效力,兩被告應當履行向原告返還婚禮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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