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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云南蟲谷》案看知識產(chǎn)權(quán)侵權(quán)判賠定價

文章來源:谷力   我要投稿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构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一环,它不单是知识产权创造与交易的秩序保障,更攸关社会整体营商环境优化、新兴经济发展等国计民生的诸多方面。因此,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各界关注。  10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微播视界公司侵害网络剧《云南虫谷》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每集200万元的标准酌定权利方遭受3200万元的经济利益损害,并对判决理由与计算依据作了充分阐述。综合来看,《云南虫谷》案的判决摆脱了知识产权酌定赔偿制度长期以来形成的 路径依赖 ,重新诠释并界定了司法酌定方法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上的运用策略和实施路线,为加强文化产品原创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  创新保护的政策取向  时至今日,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保护仍然面临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举证难、诉讼周期长等难题。鉴于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损害赔偿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  其实,早在2007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要求,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严格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努力降低维权成本。  此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精神和基本立场,如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和加大对梫权的制裁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努力营造鼓励和引导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等,广泛且频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作为贯穿知识创新时代的主旋律和主思想一直延续至今。  长期以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被确立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更让人欢欣鼓舞的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表明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  毋庸置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趋势必然是加大保护力度、提高判赔金额、增加违法成本。这也意味着,《云南虫谷》案的出现绝非个例,其与近些年涌现的一大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的标志性案件和典型性案例一样,皆以实例化、可视化的裁判标准印证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精神。  酌定方法的严格适用  《云南虫谷》一案判决明确了酌定赔偿之适用缘由。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诸种方式适用的首要问题,是应该严格依次循序适用,还是应该交由权利人自由选择或法院依职权选择,立法上还未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理论上也处于争论之中。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规定有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适用顺序,但内容各异,在历史变迁中也屡有反复,具体操作上亦不一而同。在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选用上,该案对 为何不适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赔偿等计算方法 的疑问给予了明确的说明与详细的解释。  具体来看,法院没有抛开顺位的原则性规定要求径直采取酌定赔偿方法,而是持谨慎态度,利用较大篇幅分门别类地细致阐述了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等赔偿计算依据存在的若干问题,从而没有将这些计算方法纳入适用视野。也正是基于此,这一行文在最大程度上同时回答了另一关键问题,即启动酌定赔偿方法时应当给出什么理由和根据,进而防止司法权力在赔偿方法选择上的失范。  《云南虫谷》一案判决把握了酌定赔偿的基本原理。在酌定过程中,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类型、知名程度、可能承受损失、预期收益、维权行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可能获益等方面的因素。对此,法院判决并不是依循固有的 重侵权认定、轻赔偿论证 的司法路径而一笔带过、草草收场,相反,力求突出赔偿计算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抽丝剥茧、条分缕析地对各种参酌因素进行了重点而不失系统的层次阐述和逻辑验证。其后,在检视双方证据事实的基础上给出判断结论及其科学依凭。显然,较之过去许多案例,这一做法更为可取。它不囿于旧式的司法惯例,摒弃了以往众多酌定赔偿裁判范例中笼而统之的抽象化、模块化、定式化的推理思路和论证过程。而且,通过在参酌因素解析与赔偿数额量化之间对应关系的表达中展现出司法 个案认定 的特点,增强了案件的具体正义性。  赔偿证明的多方论辩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赔偿难与举证难之间往往关联甚密,尤其是在酌定赔偿中,法官参酌影响损害赔偿的诸种要素与证明责任分配之间的逻辑联系至关重要。原因在于,酌定赔偿制度的出发点是缓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证明难问题,但缓解证明难问题与免除举证责任在酌定赔偿语境下并非同义。换言之,在酌定赔偿中,举证责任亦是必要的,绝非可有可无,更不能忽略不计。  《云南虫谷》案的判决大范围地聚焦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等诸种损害赔偿计量标准要求的元素,引导当事人之间就损害事实与赔偿计算的焦点问题最大限度地展开举证论辩,使之切中肯綮,反映损害赔偿的真实面貌,为后续法官的酌定裁判积累了丰富的素材与资源,也为赔偿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奠定了基础。回溯案件审判过程,为明确界定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当事人多方积极参与进来,展开了充分系统的证据交锋。  尤为重要的是,参与各方没有固守规范的僵硬文义,将举证的视野局促于酌定赔偿应当考量的模糊性概念和抽象化术语之内,而是经由规范解构,将证明的触角进一步延伸至涉案作品知名度、制作成本、侵权主观状态等细化元素。纵观整个证明过程,各方紧紧围绕 侵权情节 这一中心议题,力图厘清损害赔偿责任中事实问题与规范问题的交织性与复杂性。其间,既关涉法律层面的规则问题辨析,如警告函、平台义务、管控治理等,也涉及产业信息与行业数据的经济分析,如会员费、热度榜、播放率、收益率、宣传推广等。  裁判结论的市场基准  在《云南虫谷》案中,法院选择酌定赔偿模式而放弃了传统意义上较为确定的计算方法。然而,方法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客观标准的放弃。法院通过综合性考察方法的运用,汇聚反映涉案作品市场性、价值性、利益性损害的所有数据、信息、素材,进行去伪存真的规范化处理,继而作出契合涉案知识产权价值的事实认知与法律判断,减少了裁量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性、盲目性、随意性、不一致性等瑕疵。  法理上,只有当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创新治理水平和解决创新问题的能力达到与整个市场环境所期待的稳定的、合理的水平值时,大规模的创造活动和产业繁荣才会涌现。从整个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始终贯彻 司法定价围绕市场定价 的总体思路和 数额裁量不离价值基准 的根本遵循。这是因为,私人产权属性之外,不能忽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另一重要经济性定位。与任何资产的价值损失属性一样,酌定赔偿标准亦与市场挂钩,即遵循 有市场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也要参照市场价格 的价值立场。  回顾《云南虫谷》案的一些细节,其判定依据与我国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一直不遗余力倡行的 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 是相契合的。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额高低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存在直接关联,以市场定价或者以涉案作品在市场上的资产价值表现作为裁判准则,任何规范性标准都应服务于这一中心,与之相应的法庭定价也需紧扣这一核心。《云南虫谷》案的判决为今后类似案件在明晰赔偿评价的法律标准方面提供了裁判思路的借鉴和裁判规则的启示,任何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运用均应充分考虑客观市场价值取向。  产业发展的制度支撑  近年来,在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维权成本过高、侵权成本过低、侵权盗版屡禁不止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版权更不是待宰羔羊,这已是不争的社会常识和法治常理。直面产业发展病症,直击权益保护痛点,知识产权制度理应担当历史使命和时代重任,为新技术、新业态、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对此,学术界和实务界达成一项基本共识:网络版权侵权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个中原因繁杂多变,其中重要的诱因之一便是判赔金额偏低。  毫无疑问,损害赔偿数额量化水平的高低是影响知识产权制度效能的关键要素,亦是彰显知识产权立法宗旨和目标追求的重要评判标准。过低的侵权赔偿数额不仅有违当前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普遍加大判赔力度的社会大趋势,而且极易造成权利人损失难以弥补,制度的损害填补功能也会遭致缺损。如此一来,如果坚持低赔偿率,将无法提高潜在侵权人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遑论对网络侵权违法行为形成足够的遏制效果和威慑作用,更重要的是,受此影响,文化产品的创作质量和市场规模必将逐渐衰减,最终受损的仍旧是大众利益、行业利益乃至社会利益。  综上,在我国知识产权强保护理念下,只有为知识产品定好价,才能给创新激励加把力,继而方可厚植创造活力竞相迸发、产业前景繁荣兴盛的沃土,在新技术时代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与法治环境。從《云南蟲谷》案看知識產(chǎn)權(quán)侵權(quán)判賠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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