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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懷孕期間一樣可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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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準媽媽的“護身符”并非萬能

職場上,女性因為懷孕、照顧孩子耗費精力,在同等的條件下較于男性或者未婚女性處于劣勢,讓已婚女士苦惱不已。

為此,我國出臺了許多法律保護女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權益,例如《勞動法》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的除外”。

這些法律的出臺,極大地保護了女性的合法權益,約束了用人單位。然而在現實中,也有一些女性拿懷孕做擋箭牌,不好好工作,在用人單位找上門來時,拿出一張“妊娠化驗單”提出各種要求,一些用人單位鑒于法律規(guī)定,有些無奈。

那么,懷孕真是準媽媽們的“護身符”,讓準媽媽們完全放心,沒有任何顧慮嗎?用人單位果真“束手無策”么?其實不是的,下面法官選取三個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告訴準媽媽懷孕的“護身符”并非萬能,正確理解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法律內涵。

案例一: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懷孕白領被辭退獲支持

剛結婚不久的年輕白領麗麗,婚后不久為了方便照顧家庭打算應聘一家物流公司倉庫主管一職,當時麗麗和物流公司商定試用期為一個月。進入公司不到半個月,物流公司人事部通知麗麗說她不適合現在的工作崗位,并說給麗麗兩星期左右的時間,等麗麗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墒沁沒到兩周麗麗就發(fā)現自己懷孕了。拿到醫(yī)院的化驗單,麗麗先是大吃一驚,后來內心竊喜,趕緊找到公司經理說自己已經懷孕了,根據法律規(guī)定孕期職工是不可以被辭退的。公司經理表示自己公司辭退麗麗并不是因為麗麗懷孕,而是因為麗麗不適合現在的工作崗位,因此可以辭退。麗麗不服,便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因為物流公司對于員工的錄用手續(xù)非常完備,試用期內關于員工的考核內容非常詳盡且具有可考性,其考核內容證實麗麗確實不符合物流公司的要求。最終,仲裁機構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認定麗麗與物流公司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解除。麗麗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作出的判決與仲裁結果一致,判決物流公司與麗麗解除勞動合同。

法官說法: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該法第三十九明文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結合本案例,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有比較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即使是懷孕女職工,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只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解除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女職工即使懷孕也需要努力工作,憑借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態(tài)度獲得用人單位的認可,這樣才能夠獲得工作,否則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以“不合格”拒絕錄用。

此外,對于用人單位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用工手續(xù)、考核內容,對于試用期職工的考核要盡可能詳盡具有可考性,這樣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對不合格的人說“NO”時可以理直氣壯。

案例二:計劃外生育二胎,違反公司規(guī)定孕媽被解雇

今年已經快四十歲的李梅是一家民營企業(yè)的財務總監(jiān),年薪三十多萬,老公疼愛自己、兒子聽話可愛,可謂是一個家庭事業(yè)美滿的成功女性。今年年初李梅意外懷孕,是二胎,雖然李梅一家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條件,但是一家人對于生二胎是非常支持的,一致決定再生一個。因為高齡懷孕,李梅不得不請假保胎,因為公司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超計劃生育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合同”,李梅不敢讓公司知曉自己懷孕一事。然而,紙包不住火,一個月后公司通過快遞給李梅寄來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收到通知書后,李梅氣憤不已,認為自己雖然是二胎,但也是孕婦,公司不應該在自己懷孕期間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為此,經過仲裁后李梅直接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公司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后并沒有支持李梅的訴訟請求,確認公司與李梅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官說法:

李梅所在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明文規(guī)定,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超計劃生育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合同。對于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李梅知曉,且在員工入職手冊中簽字確認并認可。現在,李梅生育二胎,違反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屬于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據此與李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所以判決用人單位與李梅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在計劃生育這一國策下,我國對于生育二胎還有一定的控制,機關、事業(yè)單位及許多企業(yè)已經將“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超計劃生育”列入單位規(guī)章制度,員工一旦違反則視為“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也明確規(guī)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明文規(guī)定“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超生解除勞動關系”,職工也明確知曉,那么一旦女職工違反,即使懷孕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案例三:欲跳槽與單位提前解除合同 發(fā)現懷孕準媽媽后悔“遲了”

青春靚麗的王靜大學畢業(yè)后進入一家醫(yī)藥公司擔任醫(yī)藥代表工作,并與醫(yī)藥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雙方于2013年11月30日解除勞動合同。2013年8月中旬,一家比自己所在公司更加有影響力的醫(yī)藥公司向王靜伸出橄欖枝,因為新公司開出的薪水比原來的高出好多,王靜非常心動便和自己的公司協(xié)商與2013年10月份解除了勞動合同。還未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王靜便被檢測出懷孕了,經過推測王靜懷孕在2013年10月之前。因為懷孕,王靜不能去新公司,便以孕期公司不能與孕婦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與原來的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在遭到拒絕后王靜便提起勞動仲裁,在未獲得支持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協(xié)議無效,恢復自己與醫(yī)藥公司的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靜與醫(yī)藥公司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中明確記載了“經雙方協(xié)商,王靜同意于2013年10月31日與醫(yī)藥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上有王靜的簽名;并且王靜與醫(yī)藥公司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協(xié)議》也明確記載了雙方系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王靜領取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F王靜以自己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之時對自己懷孕的事情不知情為由,要求確認該協(xié)議書無效,恢復與醫(yī)藥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等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離職員工能否以懷孕為由要求恢復與用人單位已解除的勞動關系的關鍵在于雙方在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時員工是否告知用人單位自己懷孕。結合本案,王靜與單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并未告知單位自己已懷孕,因為當時其本人也不知曉,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協(xié)商解除合同的程序應該是公正、平等、合理的。

如果王靜在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告知單位自己的情況,單位仍堅持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是違法的。在這種情況下王靜提出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就可以得到仲裁機構及法院的支持,F在王靜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除了勞動關系之后才發(fā)現自己懷孕了,這時候再提出一些要求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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